金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是某咖啡店经营者,有一家长带孩子在店内吃饭,就餐时孩子一人在店内门口玩耍,正逢一个来店取餐的送餐员推门而入。开启的店门正好撞到孩子,将孩子撞倒在地受伤。问自己的店铺有责任吗?
平台律师告知金女士,孩子的侵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店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处于第一顺位的主责任人无法确定或缺少责任承担能力时,补充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送餐员推门而入,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孩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店铺没有明确的安全提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第三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提示
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害造成损害,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具有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的产生与承担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相竞合;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或缺少赔偿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应以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