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前天在某大型超市购物,该大型超市分两个楼层,其间有自动扶梯衔接。梁女士在乘坐自动扶梯时,为确保安全手扶自动扶梯的扶手时,手被划伤一道比较深的口子,经仔细查看,是自动扶手边沿上凸起的一小段尖锐异物划伤了梁女士的手。梁女士当时手上流血不止,立即前往医院治疗,因伤口较深,医生对伤口进行了缝合。后梁女士与超市沟通索赔,超市拒不赔偿,还声称让梁女士随便告。梁女士非常生气,想咨询,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向超市索赔,该如何索赔?
平台律师告知梁女士,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因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失时,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超市因对于自身运营设施未尽到检修、维修的义务,导致梁女士在超市内因该设施的异常遭受了损失,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女士可以收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超市、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办事、游玩、购物等情形下,若遇到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可以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若遇到对方消极应付的,那么一定要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