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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时的借款,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吴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在棋牌室打牌,因为没钱,向棋牌室老板娘借了点钱。后来打牌全部输光了,没有钱偿还从老板娘处借得的赌资。棋牌室老板娘现在堵着吴女士催讨出借款,吴女士问这笔钱是否需要偿还?

      平台律师告知吴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棋牌室老板娘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吴女士出借资金,一般会被认定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即系不法行为,老板娘请求“返还借款本金”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故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本案中吴女士获得的老板娘出借的赌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虽然吴女士无需向棋牌室老板娘支付借款,但是赌博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将来不要再发生。否则,如果棋牌室老板娘将吴女士举报到派出所,吴女士将面临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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