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表示,他是一名外地户籍来沪务工人员,近期因刑事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法院来电告知他可能适用缓刑,但如果在上海找不到愿意接受他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他就需要回到户籍地执行缓刑。然而,来电人在上海有工作单位,如果回户籍地执行缓刑,他将失去工作。因此,他询问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地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可以在异地执行。
律师告知来电人,如果他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那么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地可以是在上海。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有多个居住地,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其经常居住且拥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案例提示
来电人虽然工作在上海,但是如果上海没有固定住所,就属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情况。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具体的缓刑社区纠正执行地。目前上海通常做法是由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作为社区纠正执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