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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摆放尚未售卖商品被工商局认定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我能免责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25 分类:普法案例

孙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经营一家小超市。最近,一名销售员前来推销面巾纸,并与孙先生商定,在超市显眼位置先摆放一些样品,等一周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再确定是否进货及进货量。销售员还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意向客户联系单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孙先生觉得反正先摆放着,暂时不用支付货款,看看销量如何再做决定。由于对方看起来像是正规企业,孙先生便同意了。

然而,没想到第二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上门调查,指出这款面巾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孙先生立即下架该商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孙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担忧,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于是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诉孙先生,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在面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孙先生应积极配合,并详细说明情况。由于孙先生刚拿到产品上架,尚未发生销售行为,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提供了供货者的实际情况,同时在收货时并不知晓这是侵权商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只需要承担责令停止销售的责任。孙先生不必过于担心。

法律法规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提示

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及民事侵权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作为经营者对于自身货物的进货渠道还是要谨慎审核,切记因为一些小恩小惠,就收下来路不明的货品用于销售,最后自身陷入不法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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