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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是什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张女士的试用期是半年,马上就要转正了,然而就在此时,公司对张女士进行劝退,张女士并没有同意。公司见劝退无效,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书面辞退了张女士。张女士问,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女士并没有转正,还处于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张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考核不合格,并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张女士可能只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应该先进行培训调岗,如果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涉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关系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赔偿金。张女士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区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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