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常先生来电咨询,表示他的一位朋友正在考虑自主创业,并希望与他合作。这位朋友提出了一项创业构想:在境外服务器上搭建一个网站,从各大网站上收集影视作品,并将其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为网站会员提供观看服务。初步设想是,部分资源可以免费观看,而更优质、更特别的影视资源则需要购买会员才能观看。会员等级不同,收费也会相应提高,等级越高,能观看的影视作品就越特别。朋友认为,由于网站和资源都位于境外,且注册会员和收费操作也可以设法关联到境外,因此这样的创业模式应该能够规避法律风险。
然而,常先生由于在互联网行业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对此表示了担忧。他隐隐感觉到这种创业模式可能涉及犯罪,因此来电咨询平台律师。
平台律师明确告诉常先生,这种创业模式是不可取的。朋友通过境外搭建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擅自链接并播放影视作品给网站会员观看,以此谋取会员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很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律师强烈建议常先生不要参与这样的创业项目,并劝告他的朋友放弃这个计划,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外,律师还进一步解释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严重性和后果,强调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他提醒常先生和他的朋友,在创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有意从事与影视相关的业务,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影视作品的授权,并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和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非法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创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切勿肆意妄为、无视规则,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