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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单位无故辞退,如何进行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16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阮女士来电咨询,她于去年九月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的第五个多月,即将转正之际,她的直属领导于上周四突然增加了四项额外的考核任务,要求她每日下班前提交并接受评分。阮女士完成了前两项,但领导均表示“不满意”,并随即在周五晚上电话通知她,因其考核“不合格”,无需继续后续测试,公司将于下周正式与她谈离职事宜,七日内走人。

阮女士对此感到极不公正。她表示,在试用期的前几个月,她的工作周报评分一直是接近满分的高分,领导还曾口头及微信承诺为她“申请提前转正”。然而,在第四个月时,领导又突然提出要对她“降薪降级”,她出于继续工作的意愿勉强口头同意。她认为,公司在转正前夕突然设置难以完成的额外考核并直接认定不合格,属于恶意针对,目的是违法辞退。阮女士问,她该如何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阮女士说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举证证明员工 “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公司在阮女士长期获得高分评价,甚至曾获转正承诺后,于转正前夕突然增设此前未明确的考核项,并据此直接认定不合格,该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存疑。公司若不能证明这些新增考核标准属于入职时已明确的“录用条件”,或其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则其辞退理由很可能不成立,涉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最终被违法辞退,阮女士有两种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2N)。由于她工作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故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拿到书面解除通知后,若协商无果,阮女士应在一年内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公司可能在离职证明上填写对其不利的离职原因,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案例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双向考察的关键阶段。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录用条件告知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基础条件,通过岗位说明书细化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理有据行使用人自主权。试用期不是免责期,试用期内“无理由辞退”,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把规矩立在前面,才能让用工管理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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