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一家餐饮店的正式员工,只要负责上菜。张女士已经55岁,在餐饮店兼职打扫卫生。前几日正好是国庆假期,餐饮店生意火爆,店内非常忙碌。10月4日,张女士如往常一样来店里打扫卫生,但因为张女士想早点回去,就把本来应该闭店处理的通下水道的活提前做了起来。非常不巧的是,因为店里生意忙碌,小刘在上菜过程中走的比较急,就不小心撞到了正在通下水道的张女士,导致张女士手部骨折。现在张女士找餐饮店要误工费,餐饮店认为是小刘上菜时走路不小心造成的,要求小刘承担张女士的误工费,小刘认为这个属于工伤,餐饮店没有为张女士购买商业保险就应当自己承担赔偿,现在双方发生争议。小刘担心到时候餐饮店直接扣除其工资,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为小刘是餐饮店的正式员工,对退休的张女士造成损害的,首先应当由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在对张女士的赔偿方面,餐饮店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直接将责任推给小刘。
此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小刘陈述的事实可知,张女士自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因为她选择了不恰当的时间完成自己的工作,促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判断餐饮店是否存在过错时,主要考虑的是小刘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国庆假期工作忙碌固然是事实,那么小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促使该事故发生,如果小刘确实是非常不小心踩到了张女士,一般不能认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同样的,餐饮店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就会相应变小,最终承担的损害赔偿就会变小,这就同样适用到误工费的赔付上。
最后,涉及到餐饮店要求小刘直接承担张女士的全部误工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律师认为,应当先确定餐饮店到底应该向张女士赔付多少费用,之后再确定小刘在该工作中是否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餐饮店可以在小刘的工资中相应扣除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很多公司都存在既有正式员工,又有劳务员工的情况,对于不同员工发生用工伤害,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用工性质,或适用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或适用民法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