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齐先生表示自己和房东签订1年期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月1日入住。齐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就将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交付给房东。但之后因为齐先生有特殊情况不便立刻与房东进行交付房屋的手续,于是和房东约定延期交付房屋。但现在齐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房东转租,故来电咨询自己可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既然齐先生已经与房东之间签订了1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遵守。齐先生依约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和押金,无论齐先生支付租金和押金后是否实际居住该房屋,都与房东无关,房东无权因为齐先生支付租金后不入住该房屋就认定自己获得重新出租房屋的权利。房东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合同的违约,齐先生依法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房东收到齐先生对其转租房屋的质疑后,应当尽快与齐先生协商,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律师建议齐先生,可以直接向房东提出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房东不予理睬的,可以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影响合同实际权利义务的内容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以任意变更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否则容易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