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因公司加班费和年休假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公司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手段试图迫使来电人离职,均未成功。年前,公司突然通知来电人仓库即将关闭,并给出两个调岗选择:一是调往苏州的仓库,保持薪资和岗位不变;二是转岗至销售部。来电人直接拒绝了前往苏州的调岗提议,同时认为自身年龄、学历等因素不适合销售部岗位,也未同意。公司随后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N倍赔偿,但拒绝将六年的加班费和年休假补偿纳入协商范围,且未明确赔偿金额。公司要求来电人必须在次日17点前书面回复是否接受调岗或协商解除,否则视为旷工。来电人对此感到困惑,希望获得法律建议?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来电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单方面调岗至苏州或销售部,若未与来电人协商一致,且调岗明显不合理(如工作地点远、岗位不匹配),可能构成违法调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来电人应收集加班记录、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来电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算)。
平台建议来电人,如果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来电人可以要求明确赔偿金额,并将加班费和年休假补偿纳入协商范围。如果协商不成,来电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年休假补偿及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案例提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但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职的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