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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该如何发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李女士在一家医美机构上班,因公司的办公场地要从原来的5楼搬入3楼,而3楼还没有装修好,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告知要修整四个月左右,不安排工作了。但用人单位未告诉李女士不安排工作的这段时间内可以享受什么待遇,李女士咨询律师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停工、停产四个月,李女士同样也是享受相关的待遇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提示

一般认为,停工停产属于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自主经营权,但此项权利的行使应当以正当性为前提,不得利用停工停产故意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是说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要正当、客观、合理,企业经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从而陷入经营困难,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无法安排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上述原因应当是在停工停产实际操作前就已经具备的,企业应当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如果企业恶意以停工停产为手段,给员工发放较低水平的工资待遇,迫使员工做出主动离职的决定,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则此种行为不能构成停产停业,相反员工有权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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