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婚前获得的房产以及婚后受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章阿姨来电咨询称其女儿最近谈恋爱了,但男方经济条件比较差,章阿姨非常不喜欢男方,但女儿执意要结婚,章阿姨拗不过女儿,但又担心女儿将来的婚姻破裂时候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因此想咨询一下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区别。女儿曾经申请过一套经济适用房,无贷款,产证是女儿一个人名字,已经购买成完全产权了。章阿姨想知道,若女儿结婚,这套房子和男方有关系吗?若婚姻破裂,经济适用房会被男方分走吗?另外,章阿姨早年丧父,独自带大女儿,章阿姨自己名下有套房产,她想订立遗嘱在自己过世后把房子留给女儿,但不想这套房子和男方有任何关联,想了解该如何订立遗嘱才能避免男方和房子产生关系。

      平台律师告诉章女士,经济适用房是女儿结婚前申请的,并且已经是完全产权了,且产证上是女儿一个人名字,那么该房产的物权归属为女儿单独所有,且属于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若双方婚姻破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不涉及这套经济适用房。关于章女士订立遗嘱,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过世后房产留给女儿个人所有,那么女儿依据遗嘱取得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和男方也没有关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若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不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遗嘱中写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该财产无需进行分割,依旧归属权利人一方所有。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作为父母为子女的婚姻操碎了心,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保财产由子女个人继承,归属其个人所有,以防止婚姻破裂给子女造成经济损失。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