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朱先生与另两个股东一起成立一家公司,朱先生占股40%。2019年2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进行财务审计,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0万元。2019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201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于2019年6月份之前分配完毕。但实际上,该部分利润分配一直断断续续进行,直到2023年朱先生咨询之时,尚有100万利润没有分配。朱先生咨询,自己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案中,朱先生与其他两股东已经于2019年3月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分配2018年度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能够确定朱先生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因此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通常股东要进行利润分配,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通过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如果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其中方案约定的不明确或太过含糊,很可能因无实操性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