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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同学QQ账号浏览淫秽视频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普法案例

      小明同学今年19岁,今年参加完高考后,同学说要给他看一些淫秽视频,小明出于好奇,并没有提出反对。出于某种顾虑,同学并没有直接把淫秽视频发给小明,而是将QQ账号密码告诉了小明。小明登录QQ后,浏览了存里面的淫秽视频,小明为此感到很羞愧,也很担心。小明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平台律师告知,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是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传播或企图传播的对象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如果淫秽物品的传播在对象范围方面具有限制,一般社会成员不在传播对象范围内的,如在家庭成员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单位内部、系统内部等特定人员范围内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是本罪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小明的陈述,同学并没有直接将淫秽视频发给小明,而将存视频的QQ账号让小明登陆,从而在QQ上浏览淫秽视频。从小明的角度看,小明只是进行了观看,并没有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法规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提示

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十分必要且有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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