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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但大股东不愿意解散公司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吕先生和另外两位朋友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位朋友分别50%和30%股权,吕先生持有20%股权。后因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且股东之间的经营理念也存在重大分歧,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多年。吕先生提出提前解散公司,但是由于大股东反对,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无法解散。吕先生想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解散公司

      平台律师解答:吕先生可以起诉法院,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吕先生公司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存在重大分歧,公司经营也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可能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吕先生已经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符合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所以,公司处于既不能经营也不能解散的瘫痪状态下,吕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提示

《公司法》设立持股10%以上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当公司出现“僵局”时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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