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年初和相亲认识的女孩子订了婚,双方家长在一起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且闻先生家向女方支付了八万八的彩礼,还给了价值三万的金饰。订婚时约定了年底正式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并摆喜酒。订婚仪式结束后,闻先生离开当地返回上海继续打工,女方则留在当地筹备婚事。
最近女方对闻先生不理不睬,态度冷淡,经闻先生再三追问,女方称自己觉得闻先生对她关心不够,预感将来结婚后的生活不会幸福,不想和闻先生结婚了。双方沟通多次无果,女方正式向闻先生提出了解除婚约,不结婚了。闻先生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以及金饰,女方一直推脱,就是不给。女方还称已经订过婚了,双方已经结婚,彩礼金饰是女方的财产了。闻先生很生气,想咨询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金饰,若女方不同意,该如何索要?
平台律师告诉闻先生,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方能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订婚只是风俗并非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必要程序,因此目前双方并没有结婚,双方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和金饰,目前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没有做结婚登记,因此闻先生是可以要求女方全部返还的。若女方拒绝返还,则闻先生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决定解除婚约、此前给付过彩礼和金饰,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金饰。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婚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才真正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办理订婚仅仅是约定结婚,而并非结婚,因此解除婚约并非离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彩礼、三金、五金等都是风俗,并非结婚的必要程序,摆过订婚酒、办过酒席等都不能产生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结婚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才能让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