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年终奖,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周先生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标准为2-4个月平均月工资。但现在已经7月3日,现在还没有发放,问平台律师,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周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周先生发放年终奖的截止时间是6月30日,周先生咨询法律问题的时间是7月3日,中间相差3天。虽然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年终奖,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尚未达到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此时与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主张不到的风险比较大。律师一般建议还是多催讨几次,如果公司确实有钱而故意不及时支付的,再采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角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定要评估公司是否是恶意的。如果其实是公司与员工就劳动报酬金额存在争议,或者公司经营困难无钱支付等情况,很难认定公司存在恶意,员工也很难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别是员工自认为公司需要向自己支付加班费而未付的情况,员工一定要多方收集公司故意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否则随意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后主张不到经济补偿金,也就放弃了将来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