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表示其骑车路过4S店门口,4S 店门口道路上放置着两块用于方便装卸货物的斜板。当时已经傍晚加上下雨光线不好,来电人以为是积水,骑近才发现是异物,结果刹车不及摔倒受伤。目前已报警,警方询问4S店是否是他们放置的,4S店否认,说可能是送货公司放的,但是送货公司早已离开。来电人询问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来电人已经报警,可以让警察调取附近和4S店内的监控,看看能否查清路上的异物到底是谁放置的。放置人应该对来电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电人可以将就医的病历、医院检查报告、发票、单据和往来医院交通费发票保存好,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如果能找到放置人,可以要求放置人赔偿。如果放置人是给4S店卸货放置的,4S店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案例提示
店门口的道路属于公共道路,4S卸货后即便是送货方忘记将异物收回,4S店也应该及时将这些异物清理,保障道路的畅通安全。因此,忘记取回异物的送货方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S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