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马路上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想到自己可以骑车方便上下班就偷偷骑走这辆车。几天后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找到给他做了一个笔录。笔录中用户对偷偷骑走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临了民警告知他那辆自行车价格不菲,可能超过1000元,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问其偷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告知徐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拿走他人遗弃的物品当然不是犯罪。但是,不上锁只是车主粗心大意忘记上锁,或认为没有必要上锁,并不表示车主遗弃或者遗失了这辆车。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依然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上锁只是该物品的防盗性能减弱。用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走车辆依然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盗窃。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数额较大”起点是一千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因此,如果被盗车辆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徐先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六节 盗窃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例提示
自行车这类物品的属性决定了车辆不可能像手机、钱包一样随身携带,必须停放在一定空间里。很多车主停放自行车会比较随意,不上锁并不代表车是抛弃物或者遗失物。自行车依然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在车主不在场的情况下骑走车辆,属于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