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李先生入职某公司,月薪7000元,并且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23年的5月份,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搬迁到另外一个比较远的创业园区上班。
当然由于客观原因,李先生并没有如期去上班,最后也收到了公司旷工处理的通知,几天后上报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公司将相关决定邮寄给李先生。李先生问,自己是否属于旷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提示
虽然公司搬迁属于公司自己的经营自主权范畴,只要自己决策就行。但是涉及到要求员工一起搬迁就需要谨慎对待,若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企业可能就会发生经济补偿甚至赔偿等风险。
对于公司搬迁是否需要员工同意,主要是看劳动合同的履行范围以及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一定要做好以下这几点:1,一定要保障员工的知情权,让员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充分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积极收集员工意向,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3,设计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例如增加员工的交通补贴,甚至是宿舍等;或者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4,搬迁方案确定好之后,一定要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