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咨询:自己叔叔在做装修工作时从梯子上摔落受伤,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有生命危险。来电人叔叔是通过中间人(叔叔的朋友)介绍,受店铺老板雇佣来做装修工作的。事故发生时,叔叔在梯子上与物业人员沟通恢复装修标准,并未开始具体工作。现在老板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且警方建议私下协商或找律师打官司。来电人问,各方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叔叔的损害赔偿应该如何得到合理的赔偿?
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个人雇佣个人的情况,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确认过错来划分责任。雇主(可能是中间人或店铺老板)在雇佣他人干活的过程中,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和指示到位的责任。如果雇主已经做到了这些,而叔叔因为没有遵守规则或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那么叔叔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叔叔在梯子上与物业人员沟通,并未开始具体工作,且存在店铺老板未提供安全保障工具和材料、未进行安全指导等可能性,因此责任可能并非完全在叔叔一方。
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考虑先与物业沟通,因为物业人员在叔叔高空作业时与其沟通,可能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向警方反馈情况,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如果老板仍然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家属可以考虑起诉所有可能涉及责任的人员,包括中间人、店铺老板和物业人员,由法院综合考量后分配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提示
叔叔受店铺老板直接管理、按日/月结算工资,构成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板的过错可能包括:未提供安全梯子或防护设备;未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培训;现场管理缺失(未监督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