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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吃早饭被汽水瓶盖蹦到眼睛,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钱先生自己早上在单位吃早饭时,被汽水瓶崩到眼睛受伤了,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平台律师告知钱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钱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吃早饭受伤的,但是其吃早饭的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通常职工即便当天不工作,也会正常进餐,很难将吃早饭认定为是工作原因的行为,因此钱先生吃早饭过程中,被汽水瓶崩到眼睛受伤,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作原因,因此律师认为无法认定工伤。

      当然,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就餐系工作过程中正常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实现工作效率所必要的生理活动,所以将工作中的就餐视为工作准备,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所必需的行为,因此而产生的伤害应当视为工作原因给予工伤认定。有鉴于此,律师也建议劳动者可以做一定的尝试,如果确实最后被认定为属于工伤,也可以获得相应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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