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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十年的临时工,现在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王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十年前初中毕业时就入职一家工厂,在流水线上工作,每天工作8到12小时,一周休息一天,就这样工作了将近十年。但工厂里对于王先生的身份登记一直是临时工,也没有给买过社保。最近工厂效益不好,领班通知王先生下个月就要辞退王先生了,因为王先生是临时工身份,所以工厂不需要给任何补偿。王先生非常纳闷,自己做了这么多年,跟正式工的工作时间一模一样,休息时间也是一样的,待遇也一样,凭什么工厂说是临时工就是临时工,以前想着有份工作就行,工资不比正式工少就行,也从来没有计较过社保问题。现在要被这样辞退,王先生很想了解,自己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故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知,王先生其可以在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可以主张确认自己和工厂之间系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工厂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王先生和工厂之间的关系基本符合这三个方面,即1、工厂和王先生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王先生在这十年间接受工厂的劳动管理,工厂的规章制度对王先生有效,并且王先生从事的是工厂安排的工作并以此获得劳动报酬;3、王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确认王先生和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工厂要辞退王先生就要有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应理由,无理由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王先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工作。王先生可以在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提示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若发生争议的,应当从法律法规规定来客观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依据单位一方的单方认知或单方判断。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对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可以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来进行确认,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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