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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否可以作残疾人的监护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吴先生来电咨询,父亲早就去世,家里母亲80几岁,有老年痴呆症,已经确定是智力残疾。家里有三个兄弟姐妹,吴先生自己腿脚不是很方便,有残疾证,但是很孝顺母亲,想做母亲的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认为吴先生是残疾人,不同意吴先生作为监护人,吴先生想问,残疾人是否就不能做残疾人的监护人?

      平台律师告知吴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吴先生的母亲是智力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担任其监护人。吴先生父亲早已去世,外公外婆也不在人世,通常可以担任吴先生母亲监护人的就是子女。母亲有三个子女,和吴先生又关系不错,尽管吴先生有身体残疾,但是只要其不属于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权利主张担任其母亲的监护人。

      当然,涉及到实务,一般来说,吴先生因为有身体残疾,可能也会行动不便,可能对于处理母亲的事务会有一定障碍,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监护人人选。遇到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事件,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各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因此,证明自己担任监护人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能证明与被监护人有良好的关系、平时一直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能够很好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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