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人咨询:郭女士称其所在的公司是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因母公司业务调整决定在境内设立新的公司,将把原来的公司提前解散并注销,原公司的全部员工保留并转移到新公司。但有个别员工不同意转移劳动关系,认为他们签署的合同期3年,目前还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做任何变动。郭女士作为公司的人事,多次与员工沟通无果。现郭女士想问,按目前情况,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结束与个别员工的劳动关系?
平台律师解答:因公司提前解散结束经营,虽然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只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绝大部分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劳动关系迁移到新公司,且公司承诺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若部分员工不同意迁移劳动关系,那么在公司作出结束经营的决定,着手办理注销时,向员工告知相应原因,并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原公司的注销进程。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若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则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签署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若确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员工应当在知晓公司的相关决策以及全面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维权,避免以片面认知而盲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