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时给汽车做保养与维修服务,其工作过程中掌握车辆品牌、车主名字、电话号码、车辆保险等信息。为了赚取信息“中介”费用,A公司将自己掌握的上述2万条信息陆续出售给了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收到信息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电话营销,获利超过10万元以上。姚先生是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他问,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平台律师告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超过5万元以上,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构成,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超过5万元以上,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构成,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