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称,自己2022年找蔡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年利率为12%的利息。蔡某要求杨先生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本金为2万元,但相关微信转账支付凭证证明,蔡某转账金额是1.76万元,说2000元是利息,预先扣除。杨先生问,自己的借款本金到底是2万元,还是1.76万元?
平台律师告知杨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法律上,我们不仅要查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也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借款人实际上收到的借款金额。民间借款中“砍头息”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通常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剩余本金的一种做法。而这种“砍头息”的做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本案中,如杨先生所述,蔡某在借款给杨先生时明确表示2400元是一年期利息,先行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这就是典型的“砍头息”做法。按照法律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需要从本金中扣除后再计算利息。即便蔡某要求杨先生写下的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2万,但实际上法院也只会认定1.76万元才是借款本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的出借人为确保安全收回利息,常常会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出借人的心情虽能理解,但是该行为却是违法的。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便等特点,起到了促进社会闲置资金融通的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不得扰乱金融秩序,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