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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企业窃取我们的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朱女士称其是公司的销售业务负责人,在销售业务方面公司是花了很多精力和金钱来拓展潜在客户,因此潜在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公司对于潜在客户信息也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最近公司一销售员向其坦白,称公司的一个竞争对手公司曾派人找到该销售,许以重利让其多收集潜在客户的信息并交给竞争对手公司去拓展业务,这样竞争对手公司可以花相对较小的代价而获得业务上的巨大利益。该销售当时因准备结婚而非常需要钱,就把自己掌握的一小部分客户信息给了竞争对手公司,当时该销售认为这些客户对于竞争对手公司而言合作可能性极小,因此给出去对自己公司也没影响。伺候一直心里难安,故向朱女士坦白此事。朱女士认为竞争对手公司采用这种手段来获取客户信息非常卑鄙,想咨询是否可以追究竞争对手公司的法律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竞争对手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朱女士的公司可要求竞争对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潜在客户信息是朱女士所在公司花了很大代价获取的,公司也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潜在客户信息,因此潜在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依法受到保护。而竞争对手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潜在客户信息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朱女士所在公司可以依法维权,追究竞争对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朱女士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若选择报案,应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或线索。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案例提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竞争应当在有序、健康、公平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设立保护措施,以防止被泄露或披露。公司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遇到同行、竞争对手等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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