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在公司工作13年,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900元。今年6月19日公司通知项目裁员,让谢女士月末办理离职手续,并给予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谢女士认为公司是无理由辞退其,应该给予赔偿金,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谢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者涉及到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也是可以给予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谢女士的描述,其实公司该项目的财务,公司告知其是因为公司项目经营不善,存在亏损状态,而实际上她看过公司账目,并未出现公司所描述的资不抵债,需要裁员缩减开支的状态,公司很可能就是随意找了理由开除谢女士。如果谢女士所描述的情况属实,那么公司现在与谢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谢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张2N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即,谢女士可以以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公司主张26个月的平均工资。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谢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员工一定要好好斟酌,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很多时候公司就是随意寻找理由将员工开除,特别针对老员工做出该类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确实怀疑公司违法解除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