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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将共享单车停放在马路牙子旁边导致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30 分类:普法案例

基本情况

施先生来电咨询,他骑着一辆共享单车准备转乘地铁上班,在某地铁口已经停放了大量的共享单车,已经没有空地让蒋先生停放。为了赶时间,施先生将共享单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的马路牙子旁边,就乘地铁上班了。过了两个小时,交警打电话给蒋先生,有一男子骑电瓶车撞上施先生停放的共享单车摔倒受伤了,要求施先生到交警队配合调查,电话里交警表示施先生要承担次要责任。施先生问,自己将共享单车停放在马路牙子旁边导致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诉施先生,根据其表述,施先生确实存在违规停车的责任,虽然当时地铁口停满了车辆,施先生也不能图方便将共享单车停放在马路牙子旁边,因为这样会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施先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的。‌‌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提示

共享单车的管理在交通事故发生损害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简单辨明。在此情况下,应当结合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共享单车运营人员的陈述以及周边其余群众对于事发当时的具体陈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同时,在确定具有因果关系后,亦应当充分考虑直接发生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全面、客观地对各方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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