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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约定探望权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马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几年前与前夫诉讼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探望权如何具体实施,约定的是协商解决。自此,马女士近几年的探望权一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前夫不是说这周要出差,就是下周要加班,或者直接将孩子带走不让马女士探望。且马女士认为,前夫一直出差加班也无法很好的照顾孩子,想问如何可以改变现状?

      平台律师告知马女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首先,根据马女士的表述,法院判决书中并未约定具体如何行使探望权,那么双方也可以再重新协商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但如果马女士的前夫拒绝沟通的,马女士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的行使。其次,根据马女士的陈述,马女士认为前夫对于自己行使探望权一直推诿、阻碍,且一直表示要加班、出差,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前夫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时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由于前夫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马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对于马女士的主张,律师认为,只要马女士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子女继续由前夫抚养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当然如果前夫确实也希望变更抚养权的,双方协商一致后请求法院确认抚养权变更的,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已经离婚的两方来说,如果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的法律文书没有对探望权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又在探望权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再次诉讼解决,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是如果孩子不愿意另一方探视的,则不可强迫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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