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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退休被返聘,单位不给其缴纳社保违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王女士母亲已经年满五十一岁,最近应聘了一家公司公司说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不给她缴纳五险一金,只能按照退休返聘签订劳务合同。问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目前退休政策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王女士母亲已经年满五十一岁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其母亲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单位是不用为其缴纳社保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提示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入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一类是一般情形,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再参加养老保险,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8%的个人缴存部分。另一类是特殊情况,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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