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她通过邮件和文字形式向接手工作的同事详细描述了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文件的具体存放位置,并附上了照片和打包文件。然而,接手工作的同事认为这种形式不算是完整的交接,要求员工必须亲自带她去查看资料。来电人询问,这种通过邮件和文字形式的交接是否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来电人还问,项目中部分文件被领导取走,但领导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件丢失。员工在交接报告中已说明文件被取走的情况,但接手工作的同事仍要求员工提供缺失的文件。来电人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寻找缺失的文件,自己是否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来电人,通过邮件和文字详细说明文件存放位置,并附照片及打包文件,已构成“有形表现内容”,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当面交接”,但需确保交接内容完整、可操作。若来电人已清晰列明文件位置、流程及注意事项,且接收方可通过描述独立完成工作衔接,则视为完成基本义务。若对方坚持当面查看,可协商补充流程,但来电人无需因未当面交接承担法律责任。建议来电人保留邮件发送记录、对方接收确认(如已读回执)及附件内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证据。若后续产生争议,这些材料可作为证明来电人已尽责的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案例提示
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离职时通过协议进行明确约定。这包括但不限于交接的工作内容、交接的时间、交接的方式以及交接的双方责任等。劳动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指定的接收人。这包括工作资料的整理、工作进度的说明、工作任务的交接等,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