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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诈骗资金仍然帮助“男朋友”取现转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7-10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她的闺蜜吴女士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女士询问应如何处理此情况。据了解,吴女士于2024年6月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李某(两人从未正式见面),因聊天投机,随后互加了QQ,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向吴女士透露,他有香港的亲戚能通过买卖虚拟商品获利,并承诺只要吴女士参与,就能赚到180万元,并用这笔钱在上海为吴女士购置房产。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吴女士未加多想便答应了。

然而,在2024年7月8日至25日期间,吴女士在明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李某的指示,在上海市内的多家银行网点将入账的违法资金分多笔进行取现,并迅速将大额资金(如10万、25万、15万等)转存至李某指定的账户。涉案资金中,除了吴女士留下1万元作为“生活费”外,其余均被转移。

张女士询问,吴女士的行为具体构成了什么犯罪,刑期是否严重,以及应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吴女士在明知对方提供的资金为涉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其进行转账,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且情节严重。不过,考虑到吴女士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女士可以为闺蜜吴女士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提示

12348律师提醒: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易相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以免被其蒙蔽。当聊天内容涉及充值、转账、扫码支付或其他任何金钱交易时,应保持高度冷静和谨慎,切勿冲动行事。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诈骗,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记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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