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胡女士今年刚毕业,和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胡女士入职后工作了3个月,公司人事突然约谈胡女士,告知其3个月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工作能力不够,公司肯定不会让胡女士通过试用期转正的。胡女士表示公司并没有明确的考核机制或工作能力评定机制,自己只是应届生,才工作3个月,工作能力尚有提高空间,故胡女士表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谈话期间,公司人事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要求胡女士在笔录上签字。胡女士仔细阅看了笔录,发现在笔录最后未经胡女士同意,公司人事就擅自写上了“经双方沟通,胡女士同意公司对于其工作能力的判定,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胡女士表示质疑,认为公司诱导自己签字离职,故拒绝签字。公司人事明确表示,让其签署笔录只是给她一个体面的离开原因,若胡女士不愿提出离职申请,那么公司会直接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开除她。胡女士非常生气,想了解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就目前胡女士陈述的情况,其工作表现并没有客观的评判依据,公司仅凭主观判断认为胡女士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欠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故公司若据此解除胡女士的劳动合同,则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胡女士可以在收到公司明确的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另外,胡女士仔细阅看笔录,并拒绝签字的做法非常正确,避免了被误导提出离职申请,也避免了自认工作能力欠缺的事实。综上,律师建议胡女士正常上班,等待公司的进一步行动,再作应对。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且在劳动仲裁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合法决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试用期也不是任人随意处置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由合理合法的理由,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