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裴女士养了一只宠物狗,其邻居平时很喜欢这只狗,常来裴女士家看小狗。前不久,裴女士因出差家中宠物狗无人照看,就将宠物狗交给该邻居寄养。双方没有约定寄养费用。裴女士出差回来后得知邻居在小区附近的道路上遛狗时,小狗自己乱跑被马路上的汽车撞死了。裴女士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了,故来电咨询,其邻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邻居需要承担小狗死亡的赔偿责任。裴女士将宠物犬交给邻居寄养,其与邻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因为双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所以邻居的保管是无偿的。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而遛狗时没有牵狗绳造成小狗乱跑,是导致小狗死亡的重要原因。由此可以认为邻居在保管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需要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案例提示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的保管对象为宠物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要遵守关于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养犬法规的规定。无偿保管是举证倒置,邻居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对宠物狗的死亡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