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不久前在工作中不慎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后,来电人满怀期待地返回了工作岗位,希望能继续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返岗后来电人发现,由于自己长时间的缺席,领导似乎对来电人产生了排挤。尽管来电人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但似乎总是难以融入团队。在多次尝试与领导沟通无果后,来电人无奈地选择了继续请病假,希望通过休息和调整来重新找回工作的状态。病假期间公司只发放了最低工资,这与他之前的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随着六月份合同到期的临近,来电人担心公司会借此机会不与她续签合同,从而剥夺应得的补偿。来电人咨询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工伤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规避潜在的风险等问题?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来电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倍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电人骨折后若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或存在排挤行为,来电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及工资差额。可以收集包括括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病假证明、工资单、沟通记录等,作为维权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