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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未足额支付我营运收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7-31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冯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在2024年10月向一家公司租赁车辆跑车,冯先生跑了2个月零4天,赚了3.3万多,但是该公司东扣西扣后只发我3000多元。其中有7000多元冯先生认为是存在争议的,自己应该获得该款项,而公司未支付。冯先生问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冯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本案中,冯先生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特殊的服务合同,约定租车公司出租车辆给冯先生,冯先生使用车辆提供运输服务,最终由租车公司向冯先生结算租金和服务费。目前冯先生使用了2个月零4天的车辆,也提供运输服务,获得运费,但最终与租车公司结算时发生争议。冯先生认为自己还有7000多元的合理服务费应当被支付,而租车公司则认为应当扣除,就双方发生的争议,一般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需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租车公司未依约支付服务费的,冯先生有权依据合同,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挂靠公司租车经营营运,是当前新业态下的一种特殊合作模式,不属于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但是又具有新时代的典型意义。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需要仔细研究合同内容,确定自己维权的依据,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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