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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因家长看护不力,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由谁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29 分类:普法案例

基本情况

女士来电咨询,她在一家体育用品的特卖店工作,上个星期天,因为自己6岁的儿子没人带,她就将孩子带到工作的地方一边工作一边看管。女士在接待客户时,她的孩子与客户5岁的孩子一起玩耍起来。在玩耍的过程中,女士的孩子关上店门夹伤了客户家的孩子手指。客户家孩子送往医疗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9000元医疗费。现在客户提出要求,让女士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9000元。女士问,她的孩子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由谁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告诉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女士描述,此次事故是两个孩子玩耍无成年人看管造成,双方监护人都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女士孩子的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提示

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够成熟,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感知不足,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年龄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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