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是楼组长,刚知晓自家楼栋的楼顶平台上,不知何时放置了一个电信信号加强器。在楼栋群里问了一下,没有人知晓。冯女士作为楼组长,就向物业了解情况,被物业工作人员告知这是物业经理代表物业与电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允许电信公司在冯女士家楼顶平台上安装辐射周围一片楼栋的信号加强器。冯女士质问为何不经过楼栋居民同意而擅自安装时,物业没有正面回答。楼栋居民了解情况后反响非常激烈,很多人担心辐射问题,都强烈要求冯女士作为代表进行法律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冯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该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法条明确了,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需要在参与表决业主面积和人数,以及通过表决的业主面积和人数都达到法定比例时,该决议才能通过。物业并非业主,无权为业主作出该类事项的决定。
本案中,冯女士的楼栋居民,对于楼顶安装电信信号加强器一事,均无人知晓。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是物业擅自与电信公司达成了一个无权代理的合同,现在真正的权利人并不认可这个合同,物业对冯女士楼顶安装附属设施的处分,也是无效的。对于冯女士来说,可以正面要求物业通知电信公司拆除该信号加强器,如果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冯女士楼栋居民可以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经常有物业擅自为业主处分了原本应该由业主自己决定的事宜,此时业主可以团结起来,通过委托部分业主作为维权代表,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