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钱先生向朋友借了1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钱先生向朋友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一年,钱先生按照要求陆续还完全款,还款中有微信、支付宝转账,有银行流水,也有部分是现金还款。钱先生还款后想要回欠条,朋友表示已经撕毁。钱先生就没有过多的再纠缠于此事。最近钱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是朋友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钱先生觉得很奇怪,因为已经都还完了,朋友怎么还能起诉呢,遂咨询律师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钱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为钱先生借款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对于其朋友来说,是可以证明存在过借款事实的。但钱先生陈述,自己已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部分现金的方式,归还了全部借款金额,从逻辑上,钱先生无需再进行还款。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可以查询到交易对账单,但现金部分很难查实,这就要看钱先生还款时,是否和朋友就欠款本金进行过对账,如无,则很难证明还款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需要钱先生通过查找双方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者提供证人证言的方式,去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然,为避免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相关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钱先生最后有证据证明朋友是虚假诉讼,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刑事审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所需要的证据比较简单,这就导致很多时候一张借据、欠条的背后,可能存在恶意制造诉讼、虚假诉讼的情况,例如,明明借款10万,却被要求写下20万的欠条,出借人通过转账20万后直接要求借款人提取10万现金还给出借人的方式,达到虚报借款金额的目的,还有诸如上述案例中借款人没有及时拿回欠条导致的虚假诉讼,这些都是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着重调查的法律事实。严格查证的意义正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