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陈某入职自己公司从事装配工作,他以自己已经缴纳农保为由,向公司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并且希望将相应费用折算成工资。公司表示同意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报酬中包含了陈某的社保,陈某也出具了承诺书,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到今年2月。今年2月,陈某觉得收入不够理想,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6月,陈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企业问,是否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现有的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并无明确法条约定除劳动者自行提出的不愿意缴纳的除外。目前在上海的实践案例中,即便员工自愿申请“社保折现”,但用人单位依然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在其他省份类似案例,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
故陈某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无效,陈某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存在一定争议,须结合仲裁委所在地司法实践。建议公司与陈某协商处理为好。
案例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申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义务都不能得到豁免。但是,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是以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为前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