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租了一辆车,后来因欠车辆租金一万元,车被出租人拖走了。问如果公司不支付租金,来电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解答:以公司名义租用车辆产生的租金,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未完成出资的股东应该在缴足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来电人作为股东,没有完成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法院判决公司偿还租金,执行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会出具终本裁决,这时申请执行人就可以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股东仅对出资负责,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对外欠债是由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