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2020年初,A公司成立,股东林女士、股东全先生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全先生。2018年股东发生变化,全先生将自己拥有的A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B公司。林女士和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各占A公司50%的股份。祝先生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A公司的总经理,由祝先生实际控制A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并掌管所有证照。2021年11月1日,A公司作出《关于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长由林女士担任,并兼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证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祝先生当时也签署了委托书,委托工作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至今仍然未予以变更。林女士多次与祝先生协商,要求其移交公司证照,祝先生均未理睬,故林女士咨询律师,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涉及到公司印章、证件的保管,通常属于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领域,需要股东会作出股东决议决定。本案中,由于过去公司印章、证件都是由祝先生保管,A公司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此状态一直持续到2020年11月1日A公司形成新的股东会决议。由此可知,在此之前B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先生持有公司印章、证件的行为是达成共识的。现在A公司已经形成新的股东会决议,有权按照新的股东会决议要求祝先生返还相关印章及证件。如沟通无果的,A公司可以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公司证照的实际保管人没有合法理由和依据继续掌握公司证照时,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公司证照的责任。但是实践中,“公司证照由被告占有”这一待证事实,举证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依职权曾经占有或协助占有公司证照或者依据生活常识、公司规章制度判断,被告占有公司证照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可以推定被告现仍占有公司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