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开着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为 100 /小时公里。途中,突然发现前方不远的路面上有一个障碍物,急忙刹车打方向盘,结果撞坏了高速公路的护栏等设施,造成吴先生九级伤残。前方的障碍通行物,是某辆货车的遗洒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未巡逻发现。目前,遗撒物是何车造成,已查不到。无奈之下,吴先生要求高速管理部门赔偿,理由是管理部门没有保障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但高速管理部门答辩说:自己没有过失,因为高速路的安全巡视是15 分钟一次,遗洒物是在巡视间隔期里出现的。吴先生问,高速管理部门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上高速是要交费的,那高速公路管理人就有义务保证车辆在高速路上能够高速、安全行驶。高速公路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清理前车的遗撒物,当然就存在过错,因此要赔偿损害。虽然高速公路管理人辩解说“通常的安全巡视间隔是 15 分钟一次,事故是在巡视间隔期里发生的”,但这不是国家标准,是涉事部门自己的工作流程缺陷,所以不能说明他们没有过失。因此,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吴先生正常行驶,没有过错,一般是不会减轻高速管理部门的赔偿责任,高速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维护公共道路安全和通畅的必要性不断提升。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必然会影响大众的交通。尤其是当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时,当道路上存在障碍物,加上机动车较快的速度,与障碍物发生碰撞,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在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256条作了补充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