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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儿患癌,离婚时母亲能否多分财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25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来电咨询,她已成年,单身未婚,目前与父母共同居住。李女士本人患有癌症,没有经济来源,父亲则有家暴行为。父母要办理离婚,李女士打算在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李女士想知道,自己能否通过医院开具相关疾病证明,帮助母亲在离婚时争取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李女士可以去医院开具相关疾病证明,证明其无法正常工作、需要长期照顾,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虽然开具的医院证明本身不直接导致多分财产,但可以作为母亲系“需抚养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重要证据,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对此予以充分考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案例提示

本案中,李女士虽为成年子女,但因患癌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且父亲存在家暴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李女士母亲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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