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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通知到期不续签,劳动者已签字同意,能否再主张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18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咨询人自述其劳动合同将于2月10日到期。此前,他已与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3年,第二次3年,共计工作6年),本次到期后依法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在1月30日(即合同到期前约10天)才通知其到期后不再续签,咨询人已在单位提供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协商按N或N+1标准)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事后,咨询人认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2N,即12个月工资),而非普通经济补偿,遂来电咨询其签字后是否还能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该先生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例外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咨询人情况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享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单纯以合同到期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合法的操作应是续签合同(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咨询人已在明确载明“合同到期不续签”及支付经济补偿方案的文件上签字,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与用人单位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补偿方案达成了合意。一旦签字确认,即表示接受了该方案,事后很难再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2N)。

律师明确指出,由于咨询人已经签字,其再行反悔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实务中面临极大困难。其关于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主张,在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下,通常不影响效力,且经济补偿本身已包含了对劳动者的补偿。建议咨询人可进一步向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核实,但需对其维权期望有合理预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提示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劳动者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特别是关于离职原因(如“协商一致”、“合同到期”、“个人原因”等)及补偿金额、性质的条款。一旦签字,很可能被视为对其中条款的认可,将极大影响后续维权。劳动者应知晓自身工龄、合同签订次数所对应的法定权利(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提出到期不续签时,可明确主张自身权利,而非被动接受。“经济补偿(N或N+1)”与“违法解除赔偿金(2N)”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不同,金额差异显著。在协商时,应根据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自身主张的基点。在涉及签字、重大权益处分的环节,如对法律后果不明确,应暂停签署,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律师),评估后再做决定。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沟通解除事宜的录音、微信记录、邮件等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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