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倪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的一位朋友是某国有企业的主管负责人,而朋友的妻子也在经商。这位朋友平日里喜欢打牌,并且时常前往境外的一些娱乐场所玩乐。最近,这位朋友找到倪先生,表示有一笔款项需要转到境外,用以偿还他在那边的赌债以及供后续赌博使用。朋友请求倪先生提供几个银行账户帮忙“走账”,并希望倪先生能联系境外赌场和地下钱庄的人员来操作这笔款项的转移。在倪先生的再三询问下,朋友暗示这笔钱是从单位“借”出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合作单位“送”的。
倪先生虽然碍于情面暂时答应了,但内心深感不安,因此来电咨询。他想知道,如果帮助朋友完成这个请求,自己是否会涉及犯罪。
平台律师明确告诉倪先生,他绝对不能帮朋友这个忙。因为明知朋友是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还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并帮忙联系境外赌场和地下钱庄的人员,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洗钱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强烈建议倪先生拒绝朋友的请求,并劝诫朋友及时收手,悬崖勒马,切勿触及法律的底线。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12348平台律师强调,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协助违法犯罪分子将其违法所得进行隐瞒、掩饰或转移,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提醒广大公众,任何人都不应当协助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一旦参与其中,就等同于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