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正当防卫”与“互殴”认定的区别。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普法案例

      最近冯先生来电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这个法律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好说清。他问,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算是正当防卫吗?原来,冯先生接近退休年龄,从事保安工作,最近保安队伍来了一个20出头的小伙,老是拿冯先生开玩笑,还挑衅他,好几次要动手打冯先生。冯先生平时从“抖音”平台了解到,别人先打自己,如果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为了进一步确定答案,特打电话来咨询平台律师。

      平台律师告知,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简单来说,互殴是“不正对不正”,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